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弄**栋**单元**户。2020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厦瑞幸咖啡吧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放于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P手机。2019年9月13日下午7时许,民警侦查至陈某某家中,由其父母电话联系陈某某后,陈某某携带赃物回到家中,将手机交给民警后至办案中心接受审查。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价格鉴定为1595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59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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