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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曾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贵溪市**路**小区**单元**楼,见被害人常某某从**楼的房间里出来到楼下厨房。尔后,陈某某进入到常某某的房间,将常某某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一部手机偷走后离开;走到**楼时被常某某发现,后在**菜场被抓住。2020年7月21日,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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