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管某某银行卡两张。
2.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道捡废品,路过沙河镇人民政府时见办公大楼的灯都已熄灭,便趁大门口保安不在岗之际,进入该办公楼,发现四楼靠左边办公室门没锁,便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袁某某芙蓉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500元)、电影通兑票5张(价值人民币150元)、天虹超市购物卡1张(免密使用,卡内金额为1000元)、银行储蓄卡数张、体检卡1张、游泳卡1张。
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书证: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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