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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村**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0日至7月9日、2019年8月9日至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镇**村被害人沈某某家(平房)附近,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家大门上锁,遂翻墙入院内,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沈某某家东侧后窗户砸碎,准备进入屋内盗窃时,被当场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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