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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2日16时许,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组织下,安排陈某、宋某某、魏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在任丘市议论堡乡大街村东南侧附近盗窃沟渠内土方,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被盗土方2278.75立方米,经鉴定被盗土方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貳佰叁拾元整(18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拉土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任丘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土方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230元。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给任丘市交通局地道站运送土方,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盗取集体土地内的土方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被盗土方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貳佰叁拾元整(1823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主动与被害的村集体达成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

检察员:刘卫华

2019年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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