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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某某(聋哑人),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花园**苑**栋**单元**室,捕前无固定住址。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29分许,在唐山市路北区7路公交车上,被告人陈某某扒窃被害人刘某某挎包内现金人民币3420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在企图逃跑过程中将盗窃的现金抛洒在路边。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单行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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