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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3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现住广宗县****水果店二楼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72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在广宗县**街**水果店工作的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遗失在该门市的一部香槟色VIVO手机隐藏,并于6月1日凌晨将该手机屏幕锁、微信、支付宝密码破解,从手机内微信零钱、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中盗取资金共计3881元,转入本人手机内提现。案发后,陈某某于2019年6月6日主动投案,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根据社区矫正情况确定适用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建欣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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