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公司车间内白色护套线17米,磨光机1台;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通达公司磨光机3台;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通达公司电缆线12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袁某某、石某某、郭某某指认照片。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永清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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