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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公司车间内白色护套线17米,磨光机1台;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通达公司磨光机3台;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通达公司电缆线12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袁某某、石某某、郭某某指认照片。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永清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19年10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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