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产后待业期间,在衡水市桃城区信誉楼超市购物时,将散装生鲜、熟食等无防盗码商品放入其事先准备的布兜内,结账前用自身衣物遮挡布兜,向收银员谎称布兜内为自身衣物,结账时只支付部分小额商品,后将窃取的商品为自己生活所用。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在该超市窃取肉食商品,价值30元;2020年1月5日在该超市窃取水果、生鲜肉食等商品,价值361.6元;于2020年1月7日窃取该超市水果、生鲜肉食等商品,价值356.2元;于2020年1月10日窃取该超市水果、生鲜肉食等商品,价值506.8元;于2020年1月13日窃取该超市生鲜肉食等商品,价值658.1元。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等;
2、证人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3085****;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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