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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1197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辛集市**化工厂保安户籍所在地辛集市****村,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辛集市**化工厂与**化工厂连在一起,共用一个南大门,被告人陈某某系辛集市**化工厂南大门保安。2019年12月17日晚上,陈某某在该厂南大门值班,伙同刘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经事先预谋,在**化工厂院内盗窃废铁280斤,卖给废品收购站,赃款200多元二人均分;当晚陈某某在辛集市**化工厂施工工地上盗窃等离子切割机一台。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270元。19日,陈某某向该厂承认上述盗窃事实并将切割机退还该厂;当日侦查人员自该厂将陈某某传唤到案,陈某某又带领侦查人员将已出售的的废槽钢追回并退还失主。案发后,被害方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及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米某某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及时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对陈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宜社区矫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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