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9********,汉族,小学肄业,三门峡市湖滨区**服务员,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三门峡市大张广场北门门口销售服装摊位,趁被害人葛某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白色VIVO Y55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收据、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