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杞县**乡**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4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城关镇大会场黄河家具城西顺城街附近,将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注意之际,进入兰考县仪封路口西300米路南易某某的食用化工店内,将易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VIVO牌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为400元。
3.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离开之际,将受害人在兰考县人民医院病房楼5楼照顾奶奶的杜某某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为85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易某某、杜某某、孟某某陈述证实物品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陈某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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