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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济源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8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崔某某家门前,将崔某某放在门前一废弃床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400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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