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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47********,汉族,文盲,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办事处**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院子,趁人不备进入堂屋里间从床头桌子抽屉盗走1300元;2020年8月5日又用塑料袋包好扔进丁某某家院子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金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贺丽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西平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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