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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在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济源市**城东门的工地,将仓库的切割机等物品盗走。

2020年7月下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济源市**城北边的工地,将工地的切割机等物品盗走。

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济源市**城南边的工地,将工地的电镐、烤箱等物品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2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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