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村。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卢某某二人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被害人卢某某的手机、银行卡密码后,在被害人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网络借贷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3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被害人卢某某手机并以其名义在支付宝安逸花借款5000元;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被害人卢某某手机并以其名义在支付宝安逸花借款4000元;

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被害人卢某某手机并以其名义在从美团APP借款2000元;

4.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被害人卢某某手机并以其名义从美团APP借款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钱款借出后用被害人银行卡提现,并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赌博挥霍。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群众扭送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思、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张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