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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号。2015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成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维多利亚KTV门口,窃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米黄色电瓶车一辆。

2、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前巷**号,窃走被害人巩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032元的红色电瓶车一辆。

3、2020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黄岩区新前街道**小区**号,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795元的红色电瓶车一辆,在其正要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登记保存清单、告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苗某某、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电瓶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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