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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号。2011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6月26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3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5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0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0月5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本县**镇**店对面河边的黑色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980元。

案发后,该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车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溯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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