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下城区遥祥寺巷某幢某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倪某某停放该楼下的宝燕牌小力鹰电瓶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016元),后逃离现场,当晚将车辆销赃。
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祎青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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