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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号因盗窃2014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1 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下城区遥祥寺巷某幢某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倪某某停放该楼下的宝燕牌小力鹰电瓶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016元),后逃离现场,当晚将车辆销赃。

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祎青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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