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号(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广场**超市内,多次趁人不备,采用自助结算时部分商品不扫码、扫码后结算时删除商品,后将该部分商品夹带在付款商品中带出超市的方式窃取超市商品,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雪花啤酒6听(价值人民币21.1元)、思念水饺1包(价值人民币9.6元)、排骨1袋。
2.2020年2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上述地点,窃得长寿花谷维康稻米油5L 1桶(价值人民币105元);
3.2020年2月2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排骨1袋;
4.2020年3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山药1份、博鸿儿童榨菜丝1包(价值人民币2.2元)。
5.2020年3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长寿花谷维康稻米油5L 1桶(价值人民币105元)、苏菲安心裤1包(价值人民币25元)、肉类1袋。
6.2020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太太乐鸡精1袋(价值人民币16元)、食盐1包、七度空间护垫1包(价值人民币5.6元)、肉类1袋、长寿花谷维康稻米油5L 1桶(价值人民币105元)。
7.2020年4月2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雕牌洗洁精1瓶(价值人民币16.9元)、肉类1袋、鱼1盒、七度空间护垫1包(价值人民币5.6元)、长寿花谷维康稻米油5L 1桶(价值人民币105元)。
8.2020年5月14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五花肉1袋、年糕1盒、长寿花谷维康稻米油5L 1桶(价值人民币105元)、雪花啤酒4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委托书、多点账户购物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及清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姜 鸿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306780****)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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