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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现住泰顺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骑着本人所有的一辆人力三轮车至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36号边上,盗走泰顺县**局所有的一段长2.55米蓝白相间的铁质护栏。经鉴定,被盗护栏价值人民币232元。2020年5月6日,民警依法将护栏发还给泰顺县**局。

2.2020年4月26日凌晨,陈某某骑着本人所有的一辆人力三轮车至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252号边上的巷子里,盗走被害人缪某某所有的两条方管,后将该方管当做废品贩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方管价值人民币126元。后该方管被缪某某从收购站取回。

3.同年4月27日21时许,陈某某骑着本人所有的一辆人力三轮车至泰顺县罗阳镇文祥大道86号五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蒲某某所有的一台废旧微耕动力机及一台废旧油锯。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4元。同年5月8日,民警依法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蒲某某。

4.同年4月28日凌晨,陈某某骑着本人所有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再次至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252号边上的巷子里,又将上次被其盗窃过的两条方管盗走。后在贩卖途中被缪某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同年5月9日,民警依法将上述物品发还给缪某某。

2020年4月28日,民警接警后前往泰顺县**镇**路**号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搜查证、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蒲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泰价认字[2020]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8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告公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5月2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立海

检察官助理 陈聪瑶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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