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蒙城县**村**号。2013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我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晚2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湖州市吴兴区***小区对面的公免停车位处,采用“拉车门”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臣某某现金约人民币600元。

2、2020年7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褚某某现金约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二起,所窃财物共计约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臣某某、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敏强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