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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组。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2019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2019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2019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七次窜至本市**街道**路的**专业修脚店门口,见修脚店二楼窗户开着,就从附近搬来梯子,爬梯子攀上二楼窗户进入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一楼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后原路逃离现场,其中四次共窃得人民币715元,另三次没有窃得财物。

    2、2019年12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窜至**专业修脚店门口,从附近搬来梯子,意图爬窗入店盗窃,后见有行人路过,遂将梯子放回原处,逃离现场。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街道**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人员详细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修脚店营业日报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证明;

2.证人贾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部分场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2张卷外)、龚某某笔录1份3张、全国常住人口信息1张、询问通知书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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