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0年7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先后于2016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富强家园2栋2单元楼下,盗窃仇某某的一辆蓝色凤凰牌自行车,随后销赃得款50元。
2020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瑞安市云周街道坳头村9栋楼下,盗窃刘某某的一辆白色自行车,随后销赃得款50元。
2020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瑞安市云周街道坳头村18栋楼下,盗窃倪某某的一辆白色英国兰令牌变速山地自行车,随后销赃得款50元。经认定,该辆自行车价值84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仇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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