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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9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村**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被害人韩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路**号的住处,先翻围墙进入院子,再从别墅东侧落地窗爬进室内,将韩某某放在一楼西侧房间内的电脑桌抽屉里的4.6万元人民币现金及1万元超市卡盗走。离开别墅时,陈某某又将窃得的1万元超市卡放回别墅门口的花盆内,再从院子翻围墙原路逃走,该购物卡后被韩某某取回。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家属退赃4.6万元给被害人韩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购物卡照片、福泰隆公司证明、被盗现场照片及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根云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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