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工地的保洁。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于每日19时许在**工地盗窃工地的扣件,每日盗窃扣件90个,四日共盗窃扣件36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8元)。每次盗窃完成后均在当晚将盗窃所得的扣件放在其电动车上运到**村路口的一家废品收购站,以每个人民币3元的价格卖给收购站,共计获利人民币1080元。
201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下班后再次在**工地内盗窃扣件时被工地巡查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扣件15个;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证电动车一辆,现存放于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林望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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