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家中骑着风采车出来,约3时许,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抱旺村探沟公路附近的田地。陈某某看到在罗某甲田地附近的抱旺村探沟公路上罗某甲摆放着的16袋稻谷,便临时起意将稻谷偷走。由于16袋稻谷未装满袋子,陈某某将16袋稻谷倒满稻谷袋子装了13袋稻谷,随后用风采车运至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镜湖村路口的空地上堆放后回家睡觉。约7时许,陈某某把盗窃的稻谷铺好晾晒,约10时许,陈某某返回家中。2019年11月5日侦查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13袋稻谷和黑色宗申牌ZS90-3型自行改装偏三轮摩托车一辆,经称量,陈某某盗窃的13袋稻谷总重510.8公斤。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根据乐价证认字[2019]443号鉴定文书,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510.8公斤稻谷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3袋白色编织袋装的稻谷,共计510.8公斤;黑色宗申牌ZS90-3型自行改装偏三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评字[2019]第44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单军
书记员:陈芳琦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财物黑色宗申牌ZS90-3型自行改装偏三轮摩托车一辆暂扣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九所边防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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