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因本案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发现被害人竺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没拔车钥匙,遂将被害人电动车盗走并骑至五指山路海鹰大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 元。
2019年10 月31 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内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从陈某某处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竺某某的报案与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39765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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