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未办理身份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乡(户籍已注销),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一瓦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位于海口市秀英区**路**铺面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店内,陈某某从该店内盗走气缸盖总成、气缸盖螺丝、方向机拉杆总成、蓄电池、台钳、电钻六件汽车零部件。同年6月27日8时许,陈某某来到海口市秀英区**路**街**号一废品收购站,将其盗窃得来的气缸盖总成、方向机拉杆总成、蓄电池、台钳、电钻五件汽车零部件以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老板袁某某。同日12时许,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并从袁某某处扣押陈某某向其出售的五件汽车零部件。同年6月29日,上述被扣押物品发还林某某。
经鉴定,气缸盖总成价值5216元、方向机拉杆总成价值5309元、蓄电池价值45元,共计105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台钳、方向机等物证;2.户籍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057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杏云
检察官助理:蔡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