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20年8月21日,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捷马牌电动三轮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40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4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