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跃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跃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跃林在淮安区季桥镇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衣物、蜂蜜、苹果等物品,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跃林至季桥镇**村**组朱某某家门前,将其门前晾晒的一件胸罩、两条内裤盗走。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跃林通过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季桥镇**村**组张某某家,将其家中一楼冰箱内两瓶蜂蜜、两个苹果以及室内两条女式黑色长裤盗走。
3.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跃林至季桥镇**村**组崔某某家门前,将其晾晒的一条红色睡裤以及一瓶蓝月亮洗衣液盗走。
4.2020年4月22日下午,陈跃林至季桥镇**村**组潘某某家门前,将其门前晾晒的一条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运动裤盗走。
被告人陈跃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一条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运动裤;
1被告人陈跃林的照片、户籍信息、归案(抓获)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扣押笔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陈跃林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1被告人陈跃林指认现场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跃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跃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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