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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驾校附近拾得被害人程某某遗失的一部手机,同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多个店铺消费时盗刷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零钱人民币3202元。

2019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商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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