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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巷**号,暂住深圳市**村**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市**区**商场**座**出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5.14元)盗走并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骑到**区**村**销赃。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区**村**栋楼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被盗电动车视频研判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及监控视频截图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廖宇玲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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