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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逮捕。2014年7月因盗窃被茅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8月因盗窃罪被张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2017年9月因盗窃被八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十堰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日1时许,窜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商行,推开商行大门,入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4元人民币(被害人报警称被盗6000多元现金)、一只仿**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和一包**香烟盗走,逃离现场,后发现现场有监控录像,感觉害怕,一个多小时后,将盗窃的手表和手机放回现场,然后再盗窃一包**香烟,逃离现场。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3日1时许,窜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家园**汽车服务店门口,见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车窗玻璃未关,进入车内翻看,发现无值钱东西可偷,将车内一颗槟榔吃了,逃离现场。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4日4时许,窜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家园门口,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成人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6元,已缴获)盗走,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手表、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等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手表价值50元,手机价值470元,电动自行车价值836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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