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9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本区仰义街道**路**房**幢**单元**室门口,发现该室房门开着,遂潜入该室,窃取被害人侯某某放在室内麻将桌上的女式背包一个(无法估价),该背包内有现金280元(人民币,下同)及钥匙一串(无法估价)等财物。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现金27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共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视频截图、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人脸比对照片、侦查实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868******;    

2.补充材料二份、讯问笔录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