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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初中文化,系十堰****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路**号**商店,乘店内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郝某某vivo牌Z5X型手机一部。2020年4月27日,经十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83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村**组**一无名商店内,乘店内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80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丹江口市**镇**路**液压公司旁边,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比亚乔牌二轮摩托车,后陈某某将该车推至移民广场一废品回收点出售,获得赃款180元。2020年12月1日,经十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购买发票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车辆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多次盗窃私人财物,价值174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检察官助理:秦卫平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附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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