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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高新区**镇**社区。曾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伙同宋某某(男,50岁)先后在南漳县城关镇、九集镇、经济开发区盗窃作案9起,盗得摩托车14辆。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83928元。破案后,追缴3辆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漳县城管局旁巷道,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柏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970元。

2. 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漳县城关镇龙鹏世纪城小区远航广告门前,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韩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陈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以1400元卖给杨某某(男,48岁)。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0元。破案后,追缴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

3. 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宋某某在南漳县城关镇和平桥路,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汪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在南漳县城关镇金庙路,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秦某某停放的一台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红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7700元;被盗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180元。

4.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宋某某在南漳县九集镇甘沟街地税局家属院,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10元。

5.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宋某某在南漳县城关镇龙鹏安置房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肖某某停放的一台军绿色永盛牌三轮摩托车、张某某停放的一台蓝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军绿色永盛牌三轮摩托车价值7840元;被盗蓝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950 元。

6.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宋某某在南漳县经济开发区农技站院内,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的一台蓝色蓝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在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十字街附近,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的一台绿色永盛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蓝色蓝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4200元;被盗绿色永盛牌三轮摩托车价值6000元。

7. 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宋某某在南漳县城关镇怡德家园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鲁某某停放的一台军绿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余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陈某甲、宋某某将盗得的两台摩托车以2600元卖给杨某某,陈某甲得款13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军绿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632元;被盗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6048 元。破案后,追缴被盗红色福田牌摩托车返还被害人余某某。

8.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宋某某在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影视城附近,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郑某某停放的一台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在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还建房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何某某停放的一台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6205元;被盗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价值7293 元。

9.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致尚广告门前,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陈某乙停放的一台军绿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陈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以3000元卖给薛某某(男,58岁,另案处理)。经物价鉴定:被盗军绿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9000元。破案后,追缴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柏某乙、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小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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