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7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仁和医院、金欣商业广场**超市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多起,涉案财物共计2455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仁和医院18楼22号病床趁被害人午休时,盗窃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华为P9手机;
2.2019年12月22日、23日、24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欣商业广场**超市盗窃1.5升装劲酒共6瓶;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欣商业广场**超市盗窃1瓶芝麻油。
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24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联系方式139725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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