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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送外卖后经过宜昌市西陵区**路,发现“**游戏吧”店内无人,于是从后窗翻入,使用店内工具拆开6台电脑,盗走6个显卡、12个内存条,同时盗走店内监控设备使用的硬盘1个。次日,陈某某将所盗取的1个显卡与自用的电脑显卡置换后和其它所盗取的电脑配件一起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西陵区一个二手电脑及耗材经营店。经鉴定,陈某某所盗走的电脑显卡、内存条、硬盘价格合计6090元。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现金65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显卡、内存条、硬盘等物证(照片);2.送货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号**室,电话1869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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