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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鄂D****1的标致牌小轿车从本市**镇**村返回**镇**村自己家中,途经**镇**村**组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商店(居住、经营一体),陈某某下车购买矿泉水时与周某某的丈夫杨某某攀谈,得知了周某某近期在本市**镇照料孙子,家中只有一人,陈某某买水后驾车离开了商店。当日14时许,陈某某驾车从自己家中出发又来到周某某的经营的商店,发现商店大门紧闭,屋内无人,其用身体撞了几下大门,想要入内实施盗窃,因未能撞开大门便离开了现场。

次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再次驾车来到周某某经营的商店,发现屋内无人且商店右侧小屋的卷闸门未锁,陈某某便拉开卷闸门后从小屋左侧的窗户翻窗入室,上到二楼关闭了房屋电源,后进入一楼商店后面的卧室,在卧室的衣柜内窃得人民币1900元 ,在一个老式木柜内窃得黄鹤楼蓝腰带香烟6条、黄鹤楼红腰带香烟1条、黄鹤楼雅韵香烟软、硬各1条,共计9条黄鹤楼系列香烟后离开了现场。随后陈某某驾车来到本市**镇**路**街**纸货店,将盗窃的9条香烟卖给了纸货店老板郑某某,销赃获款1691元。

经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条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61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全部损失人民币35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条、案件相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 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提取、指认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松

检察官助理:陈国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3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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