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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伊某某”(自报名,另案处理)至本市江岸区黄浦大街中百仓储门口,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灰白色狮龙牌电动车(车牌号:武汉A****2)盗走。2020年7月14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汉区**路**号附近的出租屋内将陈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房间内查获上述被盗电动车车牌。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车牌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伊某某(自报名)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价格认定结论书;7.抓捕视频、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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