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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口区**村**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武汉市口区**街**栋**楼**号,趁被害人朱某某在门口走道摘菜不备之机,溜进门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部华为牌移动电话和一个女士背包盗走,背包内有人民币1700元。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予以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刑事侦查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情况说明、领条、扣押、发还清单、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德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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