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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至12 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6次到本市**小学附近的“**田螺烧烤”、“**美食”、“**海鲜烧烤”、本市**路附近的“**烧烤”店等地,将宵夜摊店门前的共计6 个煤气罐盗走(共计价值75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煤气坛照片、称重、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环卫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简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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