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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交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现住**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喝完酒后骑共享单车经过沙市区**小区时,逐一拉拽小车车门意欲实施盗窃行为,将一辆未锁的黑色大众汽车车门打开,将放置在车辆后备箱的两箱香烟取出,藏匿于路边花坛后离开,当天下午陈某某返回家中拿黑色大塑料袋将两箱香烟装回家中。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失窃香烟39条,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查获香烟37条,均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剩余两条香烟作价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给被害人。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失窃39条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现场指认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被盗香烟目录、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4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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