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租住赤壁市**路**号。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赤壁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赤壁市**路**内,见方某某怀抱女儿宋某某(2岁),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宋某某脖子上佩戴黄金吊坠的红绳剪断并偷走,被方某某发现后,陈某某随即逃离该店。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487元。
2020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赤壁市**商业城,见任某某牵着女儿卢某某(2岁)站在一摊位前,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卢某某脖子上佩戴黄金吊坠的红绳剪断,导致卢某某颈部被划伤,因卢某某大声哭喊,陈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500元,卢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照片、微信转账截屏、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检察官助理:杜斯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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