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号,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小区3栋2楼。 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多次在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鄂州市华容区**镇**小区,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未上锁的蓝色自行车盗走。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鄂州市华容区**镇**路口叶某某经营的“****”店铺,盗走各种品牌饮料20余瓶。
(3)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鄂州市华容区**镇**路口江某甲经营的“**超市”店铺,盗走各种品牌饮料20余瓶。
经鄂州市华容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1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鄂州市华容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江某乙、赵某某、童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江某甲、叶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鄂州市华容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检察官助理:夏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量刑建议书》1份。
《视听资料》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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