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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由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甲(已判决)、梅某某(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相互邀约乘坐林某某(已判决)驾驶的出租车到黄州区陈策楼镇张新垸村四组马某某家,撬开羊圈窗户入室盗走三只羊,接着到张新垸村四组陈某乙家,撬窗入室盗走二十六只土鸡。后由陈某甲联系将所盗的羊和土鸡卖给在黄州商城做家禽生意的汪某某,得赃款1100元,除支付林某某的车费外,其余的赃款由陈某甲、廖某甲、梅某某、廖某乙四人平分。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只羊价值960元,二十六只土鸡价值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案发现场平面图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廖某甲、梅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黄州价认)字(2010)69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平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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