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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2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吉首市多家店铺内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6日凌晨,陈某某在吉首市**街“1号鲜果行”水果店内盗窃1条精品白沙香烟、1条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50元。

2.2020年5月21日凌晨,陈某某在吉首市新桥社区“大众餐馆”内盗窃17包黄芙蓉王香烟、20包精品白沙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645元。

3.2020年5月25日凌晨,陈某某在吉首市团结广场“司马烤鱼”店内盗窃2条黄芙蓉王香烟、5包和气生财香烟和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75元。

4.2020年5月30日凌晨,陈某某在吉首市光明桥头“石勇摩托车维修部”盗窃2条黄芙蓉王香烟和现金9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00元。

5.2020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陈某某在吉首市乾州兔儿坡“熊二”烧烤摊盗窃2包黄芙蓉王香烟、2瓶百事可乐,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0元。

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在吉首市西环路附近被巡逻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洪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中元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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