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县**乡***村1***1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本县**镇返家,途径**乡***居委会,发现被害人段某某家中无人,遂立意盗窃。陈某某撬窗进入段某某房屋,在南边卧室一柜子抽屉内,盗得一条黄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环,在卧室电视柜上盗得一包精品白沙烟。上述黄金首饰重约16克,价值5500余元。2019年12月30日,陈某某将盗的黄金首饰销赃,得款5388元。
2020年11月23日,陈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荣
检察官助理:张建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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