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章县**镇白沙圩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发现并尾随被害人付某某欠至在**路上,陈某某一手用物品遮挡付某某欠的视线,另一手从付某某欠左胸口袋内扒走人民币550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欠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侦查员对现场的勘查笔录;被告人对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5月7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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